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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18-12-11人气: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削减中心城交通流量,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21:00)收费标准。为保障停车收费调整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区县属地责任。调整非居住区白天停车收费标准是本市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区、县特别是城六区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政策实施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并按照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专项实施工作小组,缜密筹划、细致安排,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牵头领导、实施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请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我委。 
二、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县要认真落实经营性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审核、统一编制辖区内停车场信息及编号,在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政务网站停车场管理专栏,公示本辖区各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方便社会查询。督促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停车收费标准变更手续,按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及时更新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相关内容。 
三、配合落实好各项区县政策。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区、县政府缓解交通拥堵和优化停车管理的各项具体政策。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部分居民小区,经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以在居民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当地居民小区的居民在此停车执行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配合辖区交通、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小区优惠停车证明发放、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同时,为减轻就医患者负担,停车资源条件相对较好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就医患者医院停车优惠办法。 
四、加大停车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为切实发挥停车收费调整引导机动车合理使用,缓解交通拥堵的作用,各区、县要强化停车收费秩序属地管理责任意识,坚决打击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私自打折”问题,要求停车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私自、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规定,对此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要按照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举报检查和主动巡查相结合,事前提醒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停车收费矛盾多、对交通影响大的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要继续强化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公告制度,通过本单位政务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停车收费检查处理情况,增强社会监督。 
五、加强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交通、市政市容、公安交通、城管、工商以及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主动搭建部门联动平台,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发挥部门联动效应。要定期将依法查处的停车场经营者名单及其违法行为函告停车行业管理部门,促进行业管理和监督。要将停车收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设置经营“黑停车场”、违法使用停车费发票、不向停车人开具发票等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共同维护停车经营秩序。 
六、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停车收费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要建立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强化舆情监测、分析、报送及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辖区内相关单位、社区、有车族、无车族和停车经营企业等多个层次、不同方面对政策实施的反应,认真梳理、分析研判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本市非居住区白天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平稳顺利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并于2011年3月21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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